今年以来,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深入转变执法方式,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在全州范围内办理了一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为有效带领企业及时、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3起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2023年4月30日,甘孜州色达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色达县某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主动停止施工,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联的资料。鉴于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采取了扬尘和污水污染防治措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3年4月,甘孜州道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道孚县某防洪治理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分三段建设,第一段和第二段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第三段未开始建设。在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已编制并送审环评报告表,但未通过专家评审。
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该项目建成后有利于防洪治理,且该单位系初次违法,建设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于2023年4月主动停止建设,同时,业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3年6月7日,甘孜州石渠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石渠县某中学建设项目存在无任何手续修建砖厂的问题。经查,石渠县某中学建设项目在场地内设置小型人工水泥砖机,生产的基本工艺为“配料-搅拌-成型-晾晒”,生产的水泥砖大多数都用在石渠县某中学建设项目修建楼房辅助材料,不对外出售。
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该砖厂生产规模小,生产时间短,生产区域在学校建设用地范围内,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知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主动停止生产,并将水泥砖的来源方式更改为外购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是由于建筑设计企业对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了解不够、政策把握不透或者赶工期等造成的。生态环境部门在以上描述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违法次数和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同时,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的宣传解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的局面。